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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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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规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标准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保证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与威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等教育法》《初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规则》,结合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在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一致指导下,实行市级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高校自学考试机构分工担任、共同管理的体制和相互协作、相互监视的管理机制。
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自考委办,设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担任全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各主考高校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自考办)根据本规则,担任本高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
第3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次要包括:考生根本信息收集、保护、管理,考试、理论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果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和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根底信息归集等。
第4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依照一致规范、分校管理的准绳,要求是:标准、精确、平安、迷信。在考籍管理中该当采取古代化技术手腕展开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任务。
第2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5条 主考高校该当至多装备1名专职考籍管理任务人员,并坚持绝对波动。考籍管理任务人员该当熟习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仔细担任、坚持准绳、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第6条 考籍管理任务应依据需求装备相应的软硬件装备,并有方案地对考籍管理任务人员停止培训和考核,进步其业务才能。
第3章 分级管理与职责
第7条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担任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任务,其职责是:
1、贯彻履行全国考委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则,研讨拟定全市考籍管理规则;
2、落实完玉成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任务义务,指点和反省各主考高校的考籍管理任务;
3、组织展开考试成果数据的统计剖析,存储和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
4、复核考生课程免考请求;
5、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
6、复核考生毕业资历,操持毕业审定手续,核发考生毕业证书;
7、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籍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
8、审定相干学历证明和成果证明。
第8条 主考高校自考办担任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履行本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各项规则,制定本校考籍管理任务标准;
2、落实并完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任务义务;
3、管理本高校考生的考籍档案,协助展开考生报名任务;
4、指点考生操持相干课程免考手续,初审考生课程免考请求;
5、操持考生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关任务;
6、担任本高校主考专业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理论环节的成果管理任务;
7、受理审核本高校考生毕业请求,搜集和整理考生毕业注销材料,制造和归档毕业考生的档案资料,颁发毕业证书;
8、开具本校考生相干学历证明或成果证明;
9、协助高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与学位的有关任务。
第4章 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
第9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根本状况、考试课程合格成果和考试时期表现的原始记载,是操持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干证书的次要根据。
考生凡是有1 门和以上课程合格成果,该当予以树立考籍档案。
第10条 考籍档案次要包括:考生根本状况信息、考试信息、赏罚记载、转考、免考、理论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果、毕业信息(含毕业生注销表)等。
1、考生根本状况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无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本国人永世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络电话、照片等信息。
2、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获得的合格课程成果信息及考试字迹信息等。
3、课程免考信息,依据课程免考规则,普通包括:
(1)已取得学历的专业称号、证书编号、毕业或结业学校、学历层次、毕业或结业工夫;
(2)肄业或入学的专业称号、证明编号、肄业或入学学校、专业层次;
(3)在校生所在学校称号、所学专业称号、先生证编号、专业层次;
(4)请求免考的课程称号、课程代码、课程学分;
(5)可替换免考课程的课程称号、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称号、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工夫,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
(6)免考的审批进程(人员)。
4、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工夫、课程代码、称号和相应的考试成果信息。
5、毕业信息(含毕业生注销表),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无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寓居证、本国人永世居留证)、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高校等信息。
第101条 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
1、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需契合国度有关档案管理任务的规则,做到平安、紧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次要采取电子档案方式保管。
2、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担任一致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正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由自己持相干证明到高校自考办请求,凡触及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关键信息,主考高校须填写《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关键信息更正单》并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和审批,经核对无误后指定专人停止修正。电子档案的寄存该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平安、精确。
3、非考籍管理任务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确因任务需求必需查询时,须经主考高校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分管担任人同意,实行相干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平安、严防窜改。
第5章 成果管理
第102条 成果信息次要包括考试课程、成果(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果的获得方式(考试方案规则的口试、面试、理论性环节、毕业论文、免考等)、成果来源阐明、背规记载(诚信档案)、归档工夫等次要信息和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
第103条 考试成果管理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初等教育自学考试成果信息管理任务标准》的要求一致组织施行。成果管理次要包括:成果信息的收集、发放、运用、保管和成果统计剖析、审计等。
第6章 免 考
第104条 契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依照《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则》及主考高校相干要求,请求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方案中规则的课程。
第105条 请求免考的自考生须获得所学专业6门及以上实际课程合格成果前方可请求操持课程免考手续。考生操持免考应在主考高校规则的工夫内提出请求。
第106条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主考高校审核经过的免考资料停止复核,对契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果库。
第7章 转 考
第107条 在籍考生分开原报考省(区、市)持续参与自学考试的,该当按规则操持转考。
第108条 转考由考生自己提出请求,依照《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任务操作标准》(见附件)和主考高校规则的顺序和要求,应用信息技术手腕,以发送、审核、接纳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停止。
第109条 在上海市参与不同高校自学考试的考生无需操持市内转考手续。
第8章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第210条 契合条件的考生可请求毕业,依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要求操持毕业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一致标注为每一年的6 月30 日或12 月30 日。
第2101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1、毕业条件
(1)考完专业考试方案规则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合格成果;
(2)完成规则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许其他理论性环节学习义务,并获得合格成果;
(3)所获得的学分到达专业考试方案规则的要求;
(4)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5)课程免考、课程交换契合规则;
(6)请求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历的初等学校、初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职(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7)契合相干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2、毕业请求
(1)考生在完成规则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理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口试、笔试)并获得合格成果和规则的学分,便可在规则的工夫外向主考高校提出毕业请求;
(2)请求本科毕业的考生除提供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外,还须在考生效劳平台验证前置学历信息,如验证不经过,则须提供由中国初等教育先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初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考生必需照实、完好提供相干毕业资料,资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操持毕业手续;主考高校审核经过后,考生在规则工夫内领取毕业审定费用。主考高校自考办对相干证明资料停止确认和审核后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停止审定;
(3)考生因团体缘由未能在规则工夫内请求操持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与下1批毕业手续的操持。
3、毕业审定
(1)主考高校收到考生提交的各类毕业证明资料后,应及时核对一切内容(含考生字迹信息比对),并停止初审;
(2)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则的工夫集中一致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1式两份),辨别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签名,盖章后存档。
4、证书发放
(1)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高校副署,考生自己持无效身份证件到主考高校支付;
(2)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考委颁发国度一致印制的毕业证书;
(3)考生支付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则的工夫内请求操持更副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当前,不再更改,如有过失,由考生自己担任;
(4)毕业证书或许毕业生注销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许毕业生注销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许毕业生注销表证明。补办时须持无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高校填写请求表,经主考高校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或许毕业生注销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能,毕业生注销表证明与毕业生注销表具有同等效能。
第9章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
第2102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应用古代信息技术,对经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停止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2103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取得者,其毕业证书须停止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初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标准》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第2104条 考生可以在中国初等教育先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对中国初等教育先生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相干身份证件和单位引见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停止核验查证。
第2105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任务规则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解释权归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初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任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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